「萊爾校長」AI深偽賴清德總統聲音 內政部指出恐觸犯3法

by yimedia1234

政治中心綜合報導
圖片來源:CTWANT           

國民黨新媒體部前主任、「萊爾校長」小編韋淳祐,被控以AI深偽方式生成賴總統聲音並發布影片,警方日前登門關切,國民黨高分貝聲援。內政部送交立法院報告指出,利用AI技術高度模擬他人聲音或影像,依個案情形,可能涉及違反「刑法」第210條、第216條「偽造私文書罪」、「刑法」第309條、第310條「妨害名譽罪」及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第19條「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」等相關法規。

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邀請內政部就「『萊爾校長』小編遭警突襲查水表事件,檢視警察執法標準與行政中立」進行專題報告。

內政部報告表示,本案係警方於7月25日接獲檢舉後,啟動初步查證。警方初步檢視相關影片內容後,因疑似涉及深度偽造總統聲音,先依既有機制通報社群由平台依其社群守則進行審查,同時交由轄區警察關協助釐清該帳號是否遭冒用,以及確認影片來源。

內政部報告指出,轄區員警前往查訪時,因當事人不在現場,僅向家屬留下聯絡方式,請當事人方便時與警方聯繫,未入內搜索、未限制人身自由,亦未強制要求到案。

內政部報告表示,其後當事人主動與警方電話聯繫,警方確認帳號及影片均為本人與其團隊製作後,即完成初步身分確認,因此並未要求當事人立即到案製作筆錄。整體過程中,警方未採取強制處分、未強制要求影片下架,亦未限制當事人表達意見。

內政部表示關於警方執法之法律依據,本案警方係依據檢舉內容依法查證。依「刑事訴訟法」第230條及第231條規定,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時,即負有調查及保全證據的法定職責,因此就涉案帳號及影片來源進行初步查訪,具有法律依據。

內政部強調,另一方面,若利用AI技術高度模擬他人聲音或影像,依個案情形,可能涉及違反「刑法」第210條、第216條「偽造私文書罪」、「刑法」第309條、第310條「妨害名譽罪」及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第19條「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」等相關法規,是否成立犯罪,仍須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。

內政部說明,警方通知社群平台,是依平台社群守則建立的通報機制,是否下架相關內容,仍由平台依其規範自行判斷,警方並無強制下架之權限。

內政部指出對於本案影音鑑識情形,經警政署刑事局以深偽檢測工具進行分析。檢測結果顯示,影片配音具有語速、音色、呼吸節奏及聲音特徵異常等疑似AI生成特性,因此有必要進一步確認影片來源及是否涉及不法,後續仍須由司法機關依法審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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