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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會今(11)日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,全面加重毒駕罰責,未來毒駕刑期提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毒駕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毒駕致死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若10年內再犯致死,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行政院會今天通過「中華民國刑法」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及「陸海空軍刑法」第54條修正草案。未來毒駕刑期提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。毒駕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。毒駕致人於死者,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。
10年內再犯毒駕致重傷者,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;10年內再犯毒駕致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。
修正草案也規範,無論酒駕、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都將「沒收車輛」,就算不能沒收,也會追徵其價額。